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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中介费,该不该收取?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10-29 00:45   https://www.yybnet.net/

刘娜

“居者有其屋,安居方乐业”。随着人们对住房需求的增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屋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愈发重要。然而,因房屋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集中显现出来。二手房因地段较好、配套完善、入住方便受到很多人的青睐,大部分二手房的购房者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房子,在得到房屋中介带来便利与高效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房屋中介带来的各种问题。

案情

2018年3月,原告某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与被告冯某以及出卖人郭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郭某将其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房屋一套出卖给冯某,总价款为94万元。该协议载明,冯某向郭某交付定金5万元,中介费25000元,并约定其他条款。

协议签订后,冯某按约定向郭某支付定金5万元,但因出卖人郭某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达成,冯某未能购买此房。于是,2018年4月,冯某将郭某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与出卖人郭某解除合同,并由其赔偿损失。

审理

办案法官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18年5月,新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解除冯某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由郭某支付冯某定金5万元、定金损失及律师费38000元。

2019年7月,某中介服务部作为原告将冯某起诉至新城区法院,称其作为居间方,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且促成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要求冯某向其支付中介费25000元。

被告冯某辩称,因该房屋存在遗产纠纷,原告对房屋的性质调查不清,存在隐瞒事实,没有尽到对房屋权属调查清楚的义务;新城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已解除上述协议,现该协议已无法履行,原告再依据该协议起诉被告已无事实依据。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根据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汇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也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虽然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但最终被告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能购得此房,有出卖人的原因也有原告未能调查清楚房屋产权状况的原因,而被告并无任何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显然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房屋中介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拥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辨识能力。正是基于对房屋中介的信赖,相信其专业性、安全性,购房者才会支付中介费,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房屋中介不仅应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还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包括对房源信息进行核验;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房屋是否存在瑕疵等。房屋中介只有对信息进行调查审核,才能更好地发挥居间的媒介作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以供委托人做出合理的交易决定,实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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