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后,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有发生。“挂靠”乱象背后,折射出的是隐患丛生。
2015年,被告范某因承接某工程需要,与被告某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借用该公司名义与该工程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建筑公司因担心范某在施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牵连到自己,未与范某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授意范某自行刻制项目章一枚,以规避风险。
果然,范某在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某。工程施工完毕后,因未向李某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原告李某遂将被告范某及某建筑公司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辩称,其未承建涉案工程,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与范某之间也不存在挂靠关系,涉案合同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虚假印章。
2016年,涉案工程项目甲方与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施工的范某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将工程款110万元支付至某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某建筑公司收到该工程款后,于当天将100万元转至范某个人账户,次日将10万元转入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不久后便将该账户注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虽称其对涉案合同不知情,与范某不存在挂靠关系,但项目甲方将工程款支付其公司账户后,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范某,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对范某使用其资质施工的行为是明知,故认定被告范某、某建筑公司均应向原告李某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我国实施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能力的企业与个人从事建筑施工。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对于被挂靠单位来说,其出借资质后,使大量没有建筑施工能力的从业者,从事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建筑工程施工,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更埋下了质量安全的隐患。
同时,当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延期、工程质量等行为时,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高于所收取的项目管理费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对企业降低资质,到时将面临纷争不断的“一地鸡毛”。□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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