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樊华)10月17日上午,未央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施某某等七人敲诈勒索一案。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央法院取得的第六个战果。
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2人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秦某、王某、薛某、贾某某5人,以诱使他人嫖娼并敲诈勒索嫖客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人员较为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
2019年1月27日至2月20日,被告人秦某假扮女网友与被害人聊天并相约在某酒店,发生性行为后,由被告人王某通知其他被告人进入房间,以威胁、要挟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方式,先后在西安市莲湖区、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敲诈勒索4起,共计敲诈勒索钱款5.6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薛某、秦某、王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形成涉恶犯罪集团,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未央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施某某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又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万元至1万元罚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未央法院遵循涉黑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成功经验,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依法解决了程序问题,归纳了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未央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成员代表,未央区检察院、经开分局部分干警,辖区群众、被告人家属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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