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奖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向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单位颁发了奖牌,向案例编写者和案件承办人西安中院研究室高伟、刑事审判第一庭骆成兴和民事审判第四庭文艳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蒲晖颁发了荣誉证书。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三个案例是:79号指导案例《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96号指导案例《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04号指导案例《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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