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松)8月23日,省高院公开宣判上诉人辛海平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驳回辛海平上诉,维持西安中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诉人辛海平因怀疑在乘坐西安市302路公交车时被人恶意扎针,遂产生报复泄愤的恶念。同年6月22日下午3时38分许,辛海平携带剔骨刀乘上30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红光路西凹里村村口的铁路闸口时,辛海平持剔骨刀对车上人员进行砍杀,车内人员纷纷从门窗逃离。辛海平又持续对从公交车上逃离乘客及过往群众进行砍杀,致4人死亡,7人轻伤。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辛海平为发泄私愤,持刀砍杀公交车上无辜乘客及过路群众,致4人死亡,7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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