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欣花园开发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一事又有最新进展,华商报记者8月19日从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莲湖区法院依法为百欣花园小区31位业主追回第二批房屋维修资金38万,目前,已累计追回金额达167万元。
■事件回顾
“我的维修资金去哪了?”
首批93户上百万元已兑付
2013年1月,百欣花园业主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西安百欣花园房产。2014年1月,购房者收房时将维修资金等费用交付给开发建设单位,而代收的维修资金并没有被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为此,业主多次群访反映该问题,西安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协调各部门协同处理。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针对此事,该中心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该投诉案件。同时,多次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并下发《催交通知书》。
但由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纠纷,导致小区后期收尾工程停滞,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将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转入专户。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多次约谈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多次前往该小区与业主沟通后,百欣花园小区还有车位因手续未完善尚未对外销售。
2017年2月,百欣花园第一批99名业主,在莲湖区法院起诉小区开发商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维修资金等费用,同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99名业主请求,但开发商迟迟未履行该判决,2017年8月,99名业主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1月4日,华商报B01版以“法院兑付300余万执行款原告被告为啥都送锦旗?”为题报道:1月3日,莲湖区法院为百欣花园99户业主兑现了300多万元执行案款。这其中包括93户业主的维修资金合计129.69万元。
■最新进展
两批共为业主追回167万元
“第一批业主追回维修资金,在小区引起强烈反响,又有很多业主决定通过司法渠道维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8月12日,该中心资金归集科及专户银行等工作人员,前往莲湖区法院百欣花园小区代收维修资金追回兑付现场开展工作,银行工作人员现场向31位业主发放维修资金票据,这是百欣花园小区追回的第二批被代收的维修资金,共计38万元。
百欣花园小区共计1767户,截至目前已交存维修资金498户,合计已交存维修资金612万元。其中124户合计167.69万元,是通过司法渠道追回,该小区其他被代收业主正在进入司法程序。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该案件的成功处理,为维修资金代收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百欣花园小区业主通过司法途径成功追回维修资金,既保障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业主的居住安全。
华商报记者获悉,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配合莲湖区法院通过司法渠道,为业主追回维修资金的办法,已成为全国维修资金通过司法途径追回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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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这些问题一定要弄清
1.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简化流程业主可自助打印交存单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现在业主足不出户就可自助打印《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凡2010年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过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业主可登录房产资讯网,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线服务。获取《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的方式有:
①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http://fgj.xa.gov.cn)自助打印《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②没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发送短信,持发送的短信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③业主也可持身份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直接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④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平台为业主打印出《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由业主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7层以上145元/平方米
该负责人表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开发商代收将如何处理?
按所收金额1%-5%处罚或追刑责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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