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早前拍摄的样板间照片显示,房屋阳台为落地窗。 肖先生供图原本的落地窗变成矮墙,窗外还有遮挡,室内采光受到影响。首席记者龚伟芳 实习生汪怡茗 摄
“欣然为我解东阁,明窗净几舒华茵。”自古以来,窗明几净就是人们衡量房屋格局好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如今大大的落地窗就成了各个楼盘的卖点。然而,市民肖先生在购买了中海曲江大城的房子后发现,自家阳台的落地窗变成了普通窗户,而且窗前还被楼体外立面遮挡,本应该阳光满庭的精装房变成了“黑屋子”,这让他心里很不舒服。
窗台“长高”外立面遮挡
白天客厅光线都很昏暗
2018年8月,肖先生在中海曲江大城售楼部购买了该项目35#楼5单元2层一套三室两厅的精装房,今年年初,肖先生进入施工现场看房时发现35#楼正在进行外立面装修,单元门厅上方的造型装饰部分恰好位于他所购房间的阳台窗口处,进入户内一看,肖先生当场傻眼了。他说:“这跟我购房之前看到的样板间完全不一样,之前的样板间阳台是落地窗,而且窗前并无任何遮挡。”记者从肖先生手机拍摄的样板间照片以及该项目VR全景样板间上看到,原本要安装落地窗户的地方变成了一面近1米高的矮墙,窗外还有建筑物遮挡,因此,白天整间客厅的光线都很昏暗。
“这样的房子还不止我这一户,据我们业主群的统计,像这样窗台长高,窗户尺寸缩水的在该项目35#楼、36#楼中有12套,这12套房屋全部位于二层,另外,还有部分3层房屋的阳台窗户被楼体外立面建筑遮挡。”肖先生说,当时购房时,置业顾问称房屋交付时与样板间别无二致,房屋采用全明设计、南北通透、阳光满庭,这些要素他还特意与置业顾问反复确认,从事建筑行业的他还特意戴着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查看,之后又在售楼部签订了《中海曲江大城35#36#楼立面风险提示》,确认这两栋楼仅3层、11层、11+1层窗户及阳台下沿设计有水平造型线条,视线及外窗采光可能会受到楼体外立面造型、建筑功能构造影响,多方排除了自家采光受影响的可能之后,他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采访中,记者与肖先生进入该项目的施工现场看到,35#及36#楼位于2层的共24套房屋中,其中有12套房屋南侧阳台与其他楼层有所区别,仔细一看,记者发现这些“造型特殊”的阳台,比大多数阳台的窗台要高出五六十厘米,并且现在阳台外的楼体外立面又多了一个高出现有窗户30厘米左右的全封闭式构造,这与住户阳台之间又形成了一个下沉式小平台。“对购房者而言,入住后不仅采光受影响,更是一个安全隐患。只要外面下雨,雨水就会在这个平台内聚集,时间长了雨水会渗入户内;若是楼上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坠落的物品还可能会反弹击中窗户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这样设计还会使2层住户家的防盗系数大大降低。”与肖先生有同样遭遇的一位购房者说。
购房者:多次协商解决无果
很失望也很寒心
据悉,按照合同约定,中海曲江大城35#、36#楼的交付时间是今年9月底。肖先生说,购房者在收房前有机会看到房屋的实际情况,并且发现了问题,有理由要求开发商按照承诺及合同进行整改,但是从今年3月至今,他多次前往该项目售楼部希望能与负责人当面沟通此事,但对方始终态度不积极。
7月9日,记者与肖先生一起来到中海曲江大城售楼部,工作人员称,为肖先生服务的置业顾问当天休假,如有问题可与其销售主管联系,但记者在售楼部大厅等了半个小时,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后,一位姓刘的主管才出现,对于肖先生反映的问题,这位姓刘的主管表示,这件事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此事她也处理不了,肖先生有何诉求直接写下来,她可以帮忙递交至公司领导处。肖先生对此解决方式并不认可,他认为这个问题他已经反映过多次,自己的诉求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多次,却始终未得到对方的回复,这次希望能直接与该项目的负责人对接,然而这位姓刘的主管称,目前该项目尚未交付使用,并且领导不在,当肖先生再次提出联系负责人的诉求时,这位姓刘的主管竟直接转身走开。
肖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开发商处理这件事态度不积极,作为消费者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今年3月他曾将此情况投诉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然而工商曲江分局雁翔路工商所执法人员协调此事时,该项目的负责人只是派了两名置业顾问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房子如果交付后想要再做整改并不容易,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对业主来说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难道在收房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双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好吗?”肖先生说,当初购房时,自己和家人就是看中了中海这个开发商的品牌,觉得自己选择的是精装修有保障的住房,才倾其全家之力交了首付买来准备作为自己的婚房,没想到现在房子还没入住,就发生了这样不愉快的事情,确实很失望也很寒心。
律师:合同未做特殊说明
实际交付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表示,结合上述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且开发商也没有向业主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和样板房不一致的,则开发商应当向业主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前期宣传或者在样板间内展示的新房阳台是落地窗,而实际交付的却有较大差距,那么开发商就涉嫌违约,应该对业主作出补偿,或进行整改。
赵小东还称,开发商在后期建设中更改了相关约定,那么应该在变更前通知买受人。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既可以选择退房,也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即便开发商未交房,业主未收房时,业主发现问题都可以随时反映,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赵小东提醒,业主维权时应该注意保存相应证据,比如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样板房宣传册、样板房实际拍摄照片、实际交付房屋拍摄照片等。业主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手头的相关证据,视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席记者龚伟芳实习生汪怡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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