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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工作 当心钱财损失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7-09 01:00   https://www.yybnet.net/

李龙

随着高校毕业季到来,年轻人就业心切,“求保障”“抄捷径”,花钱托人帮忙找个“好工作”,最终可能导致钱财损失。

案情

2017年初,王某通过朱某介绍,与冯某相识。经了解,王某获悉冯某可以为其办理就业方面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王某委托冯某为其安排银行正式岗位工作,费用为8万元,王某随即支付了费用,冯某亦出具了收条。直至2019年初,冯某仍未完成王某委托之事项,其间王某多次要求冯某退款,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冯某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判决

法院经调查,冯某并非相关用工单位负责招工的工作人员。

办案中,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沟通和调解工作,释法析理,阐明了本案合同违反法律以及违背民事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可能涉及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合同确属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最终,王某、冯某均认识到各自的行为不妥,该合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因冯某暂时缺乏实际还款能力,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方案。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冯某限期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费用8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案中,王某委托冯某办理安排工作事宜,其行为明显与用人单位正常招工录用程序相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冯某并非用工单位负责招工的工作人员,亦未证明其收取王某费用用途正当,双方之间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提醒

年轻人求职就业,应当脚踏实地,将理想与现实相结合,不应急功近利。对于社会上一些自称“能办事”“有能力”的人,必须提高警惕,否则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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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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