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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宝马汽车被收服务费引发诉讼 探寻车主起诉4S店的法治意义 核心提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9-07-05 10:1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核心提示

“我只想知道4S店收的1万多元精品装潢费和6067元服务费到底是否合法?”前不久,西安市民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宝马4S店告上法庭。6月24日,该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开庭审理。

1消费者诉4S店:退还不合理收费

2017年5月2日,赵先生在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宝马118i型汽车。

据赵先生介绍,当时销售人员表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能更优惠,随后通过中信银行让他贷款10.1112万元,他向4S店支付剩余车款等费用共计12.0279万元(含600元办理车牌费用),但4S店在开具的发票上仅显示车款为20.2224万元,销售人员称剩余款项中1.25万元是车辆精品装潢费,6067元为贷款金融服务费,是替贷款的中信银行代收。

今年4月16日,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爆发后,赵先生看到一则消息“省市工商部门调查查处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关于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通知后,于4月17日向该店销售人员询问金融服务费事宜。

赵先生认为,4S店营业范围并不具备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资质,收费没有依据,且该费用并未实际用于贷款银行,并且所谓精品装潢费项目不明, 万元中,1.25 2500元是自己购买的倒车影像费用,剩余1万元换来的只是贴膜、脚垫、后备厢垫、镀膜等东西,属于4S店强制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但4S店工作人员辩称金融服务费是他们收取,并称该费用合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

赵先生查阅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 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过银监会批准的汽车金融公司才能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该4S店是否有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资质?”为此赵先生提出,要求4S店退还2017年5月2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6067元,精品装潢费1.25万元。

4S店回应:消费者知情且同意

答辩中,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2017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销售专用合同》,赵先生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且也实际支付了该车价款。

精品装潢服务的结算单和开具的发票显示,收取的1.25万元为赵先生购买的贴膜、脚垫、后备厢垫、镀膜及加装倒车影像的费用,且均已实际安装在其车辆上,是其真实确定购买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两年之久,现在要求退还该款项,于法无据,应驳回该项诉请。

赵先生诉请的6067元服务费,系4S店为其提供贷款的居间服务费,且通过该居间服务使贷款购车更为优惠。《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赵先生和店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但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双方当时也是通过口头方式确认居间报酬。由此可见,赵先生对此项服务知情且同意,却主张退还该笔服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此项诉请。

律师解读:“我就要这个理”或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更透明

4S店收取两项费用涉嫌侵犯消费者哪些权利?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后,西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4S店有什么法律意义?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安认为,消费者要求退还“服务费”,商家认为属于居间合同关系。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关系呢?就是“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创造交易机会,可以收取居间报酬”,也就是“中介费”。

如何判断4S店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为居间合同报酬,主要看:第一消费者是否委托了商家为自己提供找银行办理车贷的服务需求;第二商家的行为导致什么结果,是否因为商家的工作促成了这笔交易;第三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和比例,消费者是否知道并且认可,是否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本案中,表面看是消费者默许了“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交服务费就无法贷款买车”,有“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霸王条款专属特征。第四这项收费发票上写着“服务费”,但这一项费用是因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产生的,商家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经营资质;第五收取6067元的服务费,提供了什么服务,值不值这个价钱,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

关于“精品装潢费”,首先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贴膜、脚垫、后备厢垫、镀膜等)是否值这么多钱,商品内容和单价是什么,消费者有知情权;其次商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家出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或不要,或者部分要或不要。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依然是“霸王条款”。

康安律师认为,赵先生其实不仅是在为他个人维权,也是代表消费者群体在维权。赵先生“我就要这个理”的较真精神,可能会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构成更加透明,也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我觉得这件事比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更有法治意义,很多消费者因为在维权过程中感到与商家力量的不对等而‘信闹不信法,信曝光不信法’,奔驰维权事件最终还是‘按闹分配’了。而这位消费者起诉4S店,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法律的权威、公民的权利进行讨论和理性表达。” ·石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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