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志杰)7月2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并当庭宣判,3男子持刀抢劫他人手机、手表等财物,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短短一周,先后作案3起,3人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198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贺某1989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某1988年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3人均为西安市人。其中,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临潼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贺某、张某结伙持玩具手枪、折刀,在新城区八府庄商业街北丁字口威胁受害人宁某,抢得手机一部、现金300元、桃木手串一串,之后将手机销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840元;2018年8月29日凌晨0时20分许,3名被告人再次结伙持折刀,在新城区向荣小区7号楼顶,威胁受害人姚某,抢得黑色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200元、被抢手表价值2370元;2018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贺某、张某结伙,在新城区永乐路采取殴打、威胁手段,抢得受害人兰某手机一部、现金5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60元。3起作案销赃后,所得赃款3人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剩余赃款分别挥霍。
案发后,王某、贺某先后被公安新城分局抓获,张某主动投案。2018年12月20日,公安新城分局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2019年7月2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定为从犯。
法庭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为获取毒资,携凶器结伙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们财物,在犯罪过程中3人作用相当、不分主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王某、贺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张某到案后也主动交代3起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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