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消息,6月24日,西安市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租购并举,将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
《意见》同时提出,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等措施。
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
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西安市提出,要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逐步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意见》明确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大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当事人依托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探索“住房租赁+”合作机制,引导互联网、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资产管理等企业参与住房租赁管理、运营与服务,提供个性化的住房租赁服务。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可提取公积金缴纳房租。《意见》规定,缴存职工在西安市无房并租房的,按照西安地区上年人均月平均房租水平的12倍设定每年提取限额。并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降低租房提取申请门槛,简化租房提取材料。
培育住房租赁多元化市场供应主体
《意见》显示,西安市支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租赁住房、整合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收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闲置商办用房等多种途径,有效增加市场供给,稳定住房租金。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开展青年公寓、人才公寓、创客公寓、旅居养老公寓等差别化的住房租赁项目。
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西安市将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
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应
为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西安市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租赁住房用地与住房供应总量相适应。并提出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
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落实居住用地“两个20%”时,在满足公租房土地供应基础上,可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两个20%”是指,自2018年起,全市20%的居住用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的居住土地,用于限地价、限售价的“双限房”建设。
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也可通过“设定自持比例、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超过一定溢价率后转为竞自持面积和年限”等方式,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盘活存量用房。西安市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改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调整规划,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条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房屋不得以租代售或分割转让。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支持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鼓励改造完成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城中村改造后的居民闲置用房,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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