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她凭借父亲单位出具的证明,前往银行提取公积金。但事情并非想象中那么顺利,银行开始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在开具了爷爷、奶奶和母亲的死亡证明后,银行又提出需要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带着写了声明的外公同往银行,樊女士又被要求进行公证;公证完了,银行接着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书。无奈,樊女士把外公诉至法院。
她外公的放弃继承声明,真的需要公证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吗?
2016年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于相关材料,行政确认及民事协议,同公证确认、司法确认,是都“可以”的并列关系,而并不是非要经公证处确认,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不可。像樊女士外公的放弃住房公积金继承声明,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是他和外孙女之间的民事协议,怎么就“个人声明没法律效力”了呢?
由此可见,尽管继承权强制公证,在一些领域,在法律层面已被废除,但一些机构在实践中,还是延续了旧有机制的强大惯性,动不动就对办事民众乱提要求。
所以,相关管理机构,诸如央行、银监会之类,对于一些银行给办事民众附加义务的乱作为做法,还得出台配套规定,尤其罚则,加以禁止。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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