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万斌 实习记者 赵坤)6月11日上午,陕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法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召海等人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13万元人民币。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了解,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西安中院表示,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滋生的大量非法放贷业务,往往引发暴力催收、“套路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
在今年3月28日进行的该案一审宣判中,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召海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罚金9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刑期。
在6月11日进行的二审宣判中,针对本案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西安中院经综合评判认为,韩召海等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构成特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韩召海等人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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