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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万拍得法院拍卖房 一年多了难过户 李女士:如果是法院拍卖和警方查封环节出了问题,就应该由法院和警方沟通协调,而不是让我来回奔波

来源:华商报 2019-06-11 01:37   https://www.yybnet.net/

竞拍买到西安莲湖区法院主持拍卖的商品房,却一直被宝鸡公安局查封,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手续,这让屋主寝食难安。

竞得法院拍卖房屋却迟迟无法过户

李女士在西安做生意,2017年10月,她通过“阿里巴巴淘宝”网络平台发现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拍卖一套面积240平方米复式结构房屋,而自己又刚好对这套房屋比较熟悉,了解得知,这套房屋此前曾在西安一家典当行公司有过抵押记录。“看房的时候就认识典当行的了,包括后来的参加竞拍等都有沟通。”李女士说,同年10月16日她参加竞拍,17日即以326.8万元竞拍成功。当年10月20日,李女士陆续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账全部房款。

随后,莲湖区法院在2017年10月30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人为西安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女士所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女士时起转移,原房产权证作废。同日,莲湖法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请协助执行注销原房主的抵押登记,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回忆,在得知莲湖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几天,她即拿到了房屋钥匙,“我想着房子这时候就成了我的了,剩下的事情就交给典当行处理,而我就是配合典当行办理手续。”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李女士就是配合典当行签字等,目的是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最近她考虑到房价问题,主动联系典当行时,“典当行说房屋又被宝鸡市公安局查封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说,她曾和典当行赶往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咨询,但“只知道是今年5月16日查封的,查封期限为1年。”李女士说,她认为,房屋自2017年10月17日竞拍成功交完房款后,房屋所有权已成为她所有,公安机关查封之前应该对这一信息进行调查,“查封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要是哪天又把房屋拍卖了我就更不知道了。”

新房主认为出现问题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房屋从2015年12月2日至今年5月16日,曾被西安莲湖区法院、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宝鸡市公安局查封。在此期间,2017年9月西安莲湖区法院发布竞卖公告,随后李女士竞拍成功。

李女士说,竞拍成功后,2017年11月6日,曾配合典当行曾前往西安市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未果。

2017年12月5日,她又配合典当行以申请人身份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23日,西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回复显示,李女士竞买取得的房产存在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查封登记,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据悉,2016年1月26日,原房主权某、杨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调查。

2018年8月1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李女士起诉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判决结果显示,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对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提交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这一判决结果让李女士仍然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李女士说,最近一段时间,她一直在为房屋的事情奔波,“我是正常购买行为,但是造成的后果却都是我来承担,根本找不到谁可以具体负责解释。”李女士说,她找过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莲湖区法院,但是并未解决,“如果说在法院拍卖和宝鸡市公安局查封环节出了问题,那就应该由法院和公安局沟通协调,而不是让我来回奔波。”

连日来,记者多次联系西安某典当行公司一位负责和李女士对接的工作人员,但是对方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6月10日,记者前往莲湖区法院试图了解此事,未果。记者又试图通过宝鸡公安宣传部门联系采访,也未果。

律师说法

房屋所有权已变更 应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祁占荣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已于2017年10月17日成功竞拍取得房屋并支付全款,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也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执行裁定书中已载明“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女士时转移”,由此李女士在收到该裁定书时,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变更,李女士为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李女士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祁占荣律师说。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李红红认为:如果确认该房屋的首封法院是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那么法院的执行部门就有依法拍卖处置涉案资产的权力。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华商报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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