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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隔壁失火 私家车被烧毁 车主状告车行 法院判被告赔偿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9-06-10 01:54   https://www.yybnet.net/

爱车被剐蹭后送至车行修理,却在交车当天得知因第三方发生火灾,车行的所有车辆都被烧毁。车主刘先生将车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行也觉得委屈:火灾是隔壁(第三方)引起的,我们也损失了数百万元没人赔,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那么这场飞来之“火”,究竟该谁来买单呢?

今年年初,原告刘先生的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后,将车开至被告西安某汽车维修行修理,双方定于第三天将车修好交付。不料到了约定的交车之日,刘先生竟然接到通知,称汽车维修行失火,将包括其爱车在内的车辆全部烧毁。之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刘先生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车行赔偿自己车辆损失13万元。

车行接到诉状后,备感委屈,认为火灾系第三方即隔壁商铺引起,这次火灾导致其修理厂场地内放置的车辆全部被烧毁,已造成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现其经济损失巨大至今无人赔偿,原告应起诉第三方,车行对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车辆被烧毁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致,车辆烧毁的事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依据合同选择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合理有据。鉴于被告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主审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别,并告知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被告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主体后,同意在承揽合同的框架内向原告赔偿损失,最终原、被告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万元。

未央法院高铁新城法庭刘晓国法官就此案说法称,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但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二者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归责原则等方面差别较大。

本报记者张晴悦

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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