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被披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让保密工作再度走进大家视线。
先看一下这起案件经过:1986年出生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在廊坊银行工作,从2016年6月起借调至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工作。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保密计算机OA系统收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机密级国家秘密),李某经申请将文件打印出来。次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与原单位(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微信聊天过程中,将该文件拍照发给了郑某。因为文件第一页左上角有“机密”字样,李某知道该文件属国家秘密,因此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故意隐去了“机密”标识。郑某又转发给了同事费某,随后这份涉密文件开始在业内各大微信群疯传,最终文件照片被转成PDF文档,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致使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造成恶劣影响。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其实,我们许多人都有使用微信等社交工具拍摄、传输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的习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的流行,交流不再受时间和距离影响,信息传播也变得更加快捷,手指轻轻一点,就可能与数以百计的人分享你的所知所想。然而,当这些方便与快捷遇到国家秘密时,就成了失泄密的“最佳”渠道。去年,国家保密局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泄密案件: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假日值班期间收到4份涉密电报,为方便工作,刘某将4份涉密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该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该局局长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西安市国家保密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树立保密法制意识,履行保密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切莫因一时疏忽,铸成终生大错。(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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