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嘉通讯员杨卓芸李恩玲)5月9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临潼分局移交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件。案卷审阅完毕后,办案检察官陷入了思考。
犯罪嫌疑人段某曾于1979年因图财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6年假释回家。今年4月份以来,段某多次盗窃超市食品,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查,段某盗窃罐头、奶粉、火腿肠等共计价值107元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段某曾经故意犯罪,此次又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逮捕。
案件似乎已经可以审结,但承办检察官在对段某的社会危害性、逮捕必要性的问题上陷入思考。段某小偷小摸的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经与村干部、办案民警联系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62岁的段某无妻无儿无女,平时住在自己搭的简易棚里,没有经济来源,主要靠捡垃圾、每个月领低保和养老金度日。段某供述,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啥吃的,所以才到超市里偷些吃的。
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段某的行为固然依据法律可以定罪,但其行为背后的原因值得体谅,加上其年纪已大,盗窃物品价值又很小,超市负责人了解了情况后也表示不想追究段某的责任,也不要赔偿,只是想让段某明白这种行为的错误性。最终,临潼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批准逮捕段某。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联系了民警和村干部,希望共同给予段某更多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体贴。该案的处理是法与情的碰撞,是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彰显法律温度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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