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获的液化气罐4月29日一早,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执勤一中队交警在东城大道与浐河东路检查酒驾时,缉查布控预警信息显示:一辆车牌号为陕A21RM6的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存在问题,疑似套牌车。交警成功将其拦截后,打开车厢门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竟装着30个液化气罐。
经过交警进一步清点确认,车内共装载有25公斤装液化气罐29个,100公斤装液化气罐1个。驾驶员加某某称,自己是从长鸣路某加气站填充液化气后,驾驶车辆准备前往十里铺的各家饭店、餐馆送货,车内大部分的液化气罐有气。加某某现场无法出示货运资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无押运员。交警当即判定该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了控制。
据调查,驾驶员加某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从业资格证。该货车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未就其行驶线路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记者了解到,加某某为陕西榆林人,1993年出生,持有C1驾驶证,事发时仍在实习期。他称自己于案发前20多天到西安工作,在老板樊某的要求下拉运液化气罐,4月29日被查获时为第二次运输。当天他由东方大市场开车,拉着十几个空罐,经东三环前往长鸣路“国信液化气站”加气,之后又拉载已经装好的罐子,原路返回时被交警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从液化气罐内抽取的样本中检测出较多二甲醚、丙烷、丁烷类成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民航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二甲醚、丁烷类、丙烷类属危险化学品。
昨天,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法制中队副中队长张弛告诉记者,驾驶员加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目前,交警灞桥大队已就该案立案调查。这是西安办理的首例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
文/图通讯员彭建国本报记者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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