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因狗引发的纠纷,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完毕,“车撞狗”的责任划分问题,法院给出了答案。
3个月前,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金某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诉称2018年11月9日晚,金某驾车在新城区八府庄园小区,将王某牵引的香槟色巨型贵宾犬碾轧致该犬骨折。
根据原告提供的事发时小区的监控视频,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新城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牵其所有的香槟色巨型贵宾犬遛狗,被告金某驾车正常行驶由东向西出小区,因小区内昏暗,面对被告车辆较强的灯光,该犬撞到被告车辆,致该犬受伤。原告王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狗应当尽到基本的看管、约束义务。事发地为小区的出入口,道路系为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所设,原告虽牵着狗,但在车辆通过时,未能把控好狗绳,对狗采取有效的看管措施,致其与往来的车辆发生事故,其应当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责任。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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