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云)5月8日上午,碑林区法院对赵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杨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马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姚某、张某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利用招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怕被曝光的心理,从而借机敲诈招嫖人员的财物,3人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碑林区宏信花园小区、小寨华驿精选酒店、金花北路全季酒店等处,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38元,分赃挥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赵某、姚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多次威胁他人并敲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到1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杨某、马某、杨某某一案3人与被告人马某等一案8人(未成年)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马某辉、马某平二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碑林区和平路1+1酒吧、西大街桥梓口十三兽酒吧门口周边寻找被害人,故意找碴挑起事端,先后对9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强行带至宾馆房间或偏僻地点,劫取被害人财物,并以被害人之名在微信中向其亲友索要财物予以劫取等方法,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抢劫被害人钱款6900余元及手机7部。两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杨某等3人及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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