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五一”期间,西安一家网红餐厅在食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被食客张先生发现后双方起了争执,张先生认为餐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全民直播”时代,直播不仅是一些年轻人的娱乐方式,也不仅是一些网红谋利的方式,而有了更多的商业考量,形成复杂的商业链条。在某知名视频直播平台上,有的餐厅为了店面宣传,直播食客吃相,引发网友围观;有的健身房为了宣传,直播一些女性顾客的形体动作以吸引眼球;还有网红在景区等公共区域做直播,来来往往的游客也入了画面。这些以公共场所为背景的直播,被直播者往往毫不知情,不知不觉充当了“群众演员”,成了一些商家扩大影响、招揽生意的“道具”。
显然,这种在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网络直播,非但涉及到道德和伦理问题,也牵涉到法律问题,存在侵权嫌疑。即使是在公共场所,个人的言行举止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绝大多数人肯定不想被网友围观,成为被窥视、取笑的对象,更难以认同自己成为商家宣传的“道具”。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商家直播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则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被直播者的肖像权。即使商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除非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否则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对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全民直播”时代,有些商家或单位可能不知道此举违法,或者认为法不责众而明知故犯,同时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并没有跟上信息传播发展的速度,势必会导致类似侵权问题频发,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隐私权益受到商家侵犯,个人当勇于发声、积极维权,这对商家是一种警醒,也是一种普法。这样的公众越来越多,就会对商家的直播行为形成有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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