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公司一张图片索赔1万元自己两年前转发的两篇文章,近日被北京一家公司起诉到法院,声称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这段时间,家住西安市碑林区的市民冯先生有些蒙。他不明白,这家公司并未在他转载的文章里做版权标注,自己如何得知谁是权利人?如何取得许可?更让他疑惑的是,对方在将他起诉之后,又频频要求“和解”,请他支付一笔高达数千元的“补偿费”。冯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视觉中国式”维权。
小伙转发两篇文章被索赔2万元
冯先生在西安市开了一家旅游票务公司。2017年1月,他在网上看到一篇名为“美国CNN评选出中国最美的30个景点,看看你去过几个”的旅游资讯,随手将它转载到了自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让他没想到的是,这随手一转,竟在两年后给他惹上了官司。
“今年3月13日,我突然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发来的两份起诉书,说北京一家叫优图佳视的图片公司起诉我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们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利。”
冯先生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声称被侵权的其中一张照片,是上述旅游资讯里的一张凤凰古镇的配图,另外一张照片,是自己差不多同一时段转发的一个链接里的配图。这两张配图在原文章里并未注明来源,自己在转载时根本没想到会惹来这样的麻烦。
记者看到,法院发给冯先生的,除了两份起诉书,还有两份相关照片的版权所属证明及两份公证书。公证书锁定了冯先生的侵权证据,起诉书里,该公司分别请求法院判令冯先生赔偿他们经济损失7000元,并赔偿他们为合理制止侵权支出3000元,共计2万元。
两张照片索赔2万元,冯先生被吓了一跳,连忙根据诉状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对方的委托律师。让他意外的是,该律师在电话里一再劝他“掏钱和解”。“他说他经手了很多这样的案子,基本上大家都会选择和解,一张图赔个三四千元了事。为了让我也选择这样的解决方式,他甚至给我发来了别人的转账记录。”
这样“不为维权倒像是为要钱”的举动让冯先生心里犯了嘀咕,他在网上一搜,竟发现有一个网站就叫“优图佳视受害者联盟”,里面的“受害者”都跟他有着一样的经历。“这让我认为,这家图片公司打着维护版权市场的旗号,实际上在做发版权诉讼财的生意。不然为什么不在所属照片上做版权标注?为什么时隔两年再起诉而不是当下要求我删除?我还在转载后面写了‘来源于网络,侵权删’的字样。”冯先生表示,这是典型的“视觉中国式”维权。
相关公司被指日均提起10起诉讼
何谓“视觉中国式”维权?根据某知名博主在微博上的爆料:该网站会将大量图片散布到各种所谓的免费图库网以及公共网络上,等着各公司的设计师们下载并使用,然后再定期检索这些图,追踪这些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发现侵权之后,“如果是中型公司,有收入的,大半年就能收割了;如果是小公司,那就再养个两三年收割。”所谓“收割”,即通过诉讼索赔,“以诉代销”,将版权保护和销售获客做紧密联系。
在西安一家传媒公司做法务的徐先生深谙其中“套路”,他告诉记者,近年来,他们公司被以这样的方式索赔了近20万元,几乎防不胜防。“我们被告得最多的,是北京另外一家图片公司。他们发布在网上的很多图片,同样没有任何版权标注,有很多还让人很难判断照片版权所属。但只要你用了,他们就会告你侵权。”徐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两个自己遇到的典型案例。
“一次是有个领导人来西安,我们发了条消息,配了张有着‘西安’两个字的照片,被告到了北京法院,赔了4000多元。另外一次是我们用了网上一张一摞人民币的照片,被起诉到了西安市的一家法院。”徐先生说,像上述照片,一没有版权标注,二很难让人想象,人民币的照片也是属于某个公司的,很容易“踩雷”。而这些公司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来获取利益。
一组数据或许能更直观地说明这些公司的“醉翁之意”: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优图佳视在过去5年中发起了近万场诉讼,在其目前诉讼最为密集的2018年,其比视觉中国还多打了100余场官司,全年裁判文书量达到3541件,平均每天10件。
昨天,记者也针对冯先生反映的情况,联系到了该公司了解详情。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维权的事情他们全权委托给了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中细节并不清楚。
著作权可以不必公示所享权利不受影响
至于争议比较多的,“未做版权标注,后来进行维权合不合理”的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向记者作了科普。
“一般来说,很多大企业都会选择版权登记的方式规避著作权侵权纠纷,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特别要求取得著作权必须公示,因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和财产权,权利人有权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赵律师称,而且作品实行自愿登记,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除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发布他人作品,必须注明来源或者使用许可,否则即涉嫌侵权。那究竟如何避免掉入这种陷阱?赵律师建议,网络时代,最好不要轻易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一不小心就会造成侵权。如果必须转载,需看清楚文章发布者是否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是未注明出处,或发布者使用他人文章、图片时未支付报酬,也应当谨慎转载。如果仅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应当遵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总之,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对于一些不明出处的作品,一定要避免转载、使用或传播,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文/图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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