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于凯)3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副院长张永谋带领刑庭庭长党粉丽、法官马煜等前往临潼中学,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该校百余名师生、数十名辖区民警代表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车前往超市买烟,超市看门人杨某告知超市已停止营业,韦某某见超市二楼灯亮,遂叫嚷开门,未果后,驾车将超市大门撞开。进入超市二楼大厅后,韦某某看见超市员工惠某,对其进行殴打;离开二楼时,又打了杨某一耳光,并将杨某推倒在地;下楼离开时,又将超市的货架推倒;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韦某某多次拉拽民警胳膊、警服,阻碍民警现场工作;民警将韦某某带上警车时,韦某某辱骂民警并试图冲出警车,其间,韦某某用右胳膊挥打,致一民警嘴部受伤。经鉴定,韦某某血醇浓度为198mg/100ml;民警上唇左侧口腔黏膜挫裂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电动卷闸门等物品修复价格为3300元。
该案庭审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韦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韦某某其他情节,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又3个月,罚金8000元。
宣判后,临潼区法院严格落实西安中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庭审中“最后一问”工作制度,副院长张永谋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韦某某表示服判认罪,一定会好好改造。
最后,刑庭法官马煜就扫黑除恶相关知识及校园暴力、“校园贷”等现状向学生们进行了宣讲,法官助理马荣与学生们进行了互动,办公室主任石巧卓给师生们发放了扫黑除恶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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