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马先生2015年以女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203万元的房子,房屋的首付款和每月的贷款都是他转账给女友支付的。2011年,两人育有一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两人分手后,女方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并将房屋出售,而当时的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均保存在马先生手里。面对已经出售的房屋,马先生不知如何解决。
主讲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宋思邈律师
事件经过
以女友名义购房
男子承担首付及月供
马先生在神木做生意,2015年5月14日,他在西安曲江以女友孙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约17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203万元。
“当时我把首付款63万元打到她的卡上,每月的银行贷款也是我将钱转到她的卡上来偿还。她是初中文凭,没有工作和收入。”马先生说,他和孙某在2009年恋爱并同居,2011年两人育有一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孩子今年7岁了,一直由他抚养。
马先生说,2017年,两人分手,分手后一直联系不上女方。“但每月还房贷还是我把钱打到她的卡上。去年7月,很多房屋中介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房子正在对外出售,我连忙拒绝并赶紧回西安,把家里的锁换了几次,但都被她撬了。”马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去年8月,孙某背着他缴纳了30450元契税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想将房子卖掉,因为他不愿意,孙某在去年年底将他告到了法院。
华商报记者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告孙某提出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认为,2015年被告马某出于对原告生孩子的奖励,缴纳首付款为原告购买该房屋,原告接受,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被告马某称,涉案房屋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原告答应与被告结婚,也是为了给孩子留一套房屋而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在未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分割涉案房屋,原告所称的赠与和奖励内容不符。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起诉。
分手后未告知男方
女方将房屋过户出售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马先生,并看到了由其一直保管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款收据等凭证。购房合同中,该房建筑面积为174.33平方米,总金额为203万元,购房人为孙某。在银行的流水上看到,马先生每月将等额房屋银行贷款转到孙某的银行账户。
“去年12月底,小区物业给我打电话,说房产证下来了,被孙某领取了。”马先生说,他让物业不要给孙某,但是物业称房子是孙某名下的,房产证有权交给她。
马先生说,直到今年3月22日,他与往常一样向孙某账户上打款交月供时,才发现孙某的银行账户已销户,询问银行后才得知贷款已还清。“最近我去查询时,才知道房子在今年1月15日已被过户,出售给了别人。”
昨日下午,记者多方联系孙某未果。
律师说法
同居共同财产持有比例应结合出资比例等判定
赵良善律师认为,马先生和孙某未办理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因此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是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赵良善说,该房产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孙某并无证据表明该房产系马先生的赠与行为,因此,该房产应属按份共有的同居共同财产,应结合双方的出资比例、家庭付出情况等综合因素判定持有比例。
赵良善表示,孙某擅自出卖的行为,侵害了马先生的共有权,基于共有的房屋已被变卖,马先生若在购房过程中贡献较大,有权要求返还绝大部分卖房款,如孙某拒不返还,马先生可依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还。
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房产
男方可起诉分割卖房款
宋思邈律师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已归第三人所有,马先生只能主张分割卖房款。“具体分割财产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宋思邈说,若提起同居析产之诉,马先生应提供银行流水记录、相关费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收据、还贷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出资份额,根据出资份额等因素主张其应得份额。
朱长江律师认为:“在该房屋未出售之前,马先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出售后,房屋的购买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马先生可起诉分割孙某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朱长江认为,房屋属于同居期间取得且仅登记在孙某名下,对于第三人来讲,孙某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该房屋。华商报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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