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经历一波三折后,西安珠江新城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了备案登记。3月29日,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办公用房、移交资料等案件在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
要求返还办公用房
出示账目返还收益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和物业
珠江新城是一个曾经申报业委会遭遇两不管的小区,在华商报公益律师团律师的指导帮助下,2018年6月23日成功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年7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给该小区业委会下发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珠江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赵云飞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直没有办公用房,开发商以业主委员会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于是,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西安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西安珠江、康景物业)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业委会办公用房、向原告移交相关资料;判令开发商支付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费用8.4万余元。
业主委员会还认为,为原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康景物业进驻小区近十年来,一直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同收益占为己有,且从未公布过公共收益账目,他们以知情权和公共收益理由起诉了物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5年以内的公共收益账目并返还占用原告两年的公共收益340万元。
第一次开庭后,开发商西安珠江以没有建设单位参加筹备组和小区业委会选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业委会备案违法,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今年2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开发商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被告辩称业委会不具备起诉资格
法院将择日宣判
3月29日,珠江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西安珠江、康景物业返还业委会办公用房等案件继续审理,未央区法院合并审理了这几起案件。
原告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两级政府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原告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被告应提交相关资料和业主大会所需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两被告均未能提交。业主大会成立后,二被告应当按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办公用房,二被告拒不移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答辩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起诉资格。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应当要有业主大会的委托授权,原告没有取得委托授权应驳回起诉;原告的诉请以及所依据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调整范围,根据司法权不能干涉行政权的基本原则,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将案由确定为“返还财物”,但西安珠江、康景物业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共同侵权”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因此,原告将西安珠江和康景物业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几个诉讼请求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起诉。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康景物业的答辩中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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