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被告人在接受审判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
■奥凯电缆公司
■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志伟
■韩增永、赵志刚、李庆、杨振东、王堪吉、张庆忠、张国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奥凯电缆公司
■王志伟
■韩增永、赵志刚、王堪吉构成单位行贿罪
■王志伟构成行贿罪
昨日,西安中院对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50万元。被告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合格电缆卖到地铁三号线
还向多名官员行贿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先后与西安地铁三号线八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被告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同时,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因产能不足,流动资金紧张等原因,还通过其他企业代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贴上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品牌、合格证后销往西安地铁相关施工单位。期间,被告人韩增永、赵志刚、李庆、王堪吉、杨振东、张庆忠、张国玉明知陕西奥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参与制定生产工艺、安排生产、出具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各个环节。
经审计,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电缆所涉及的不合格电缆金额为3840万余元,库存待售不合格电缆金额为229万余元。
另查明,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被告人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堪吉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2.7万元。被告人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58万元。
奥凯电缆被判罚3050万元
王志伟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李庆、杨振东、王堪吉、张庆忠、张国玉,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王堪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志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昨日,西安中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50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2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宣判当天,社会各界人士及被告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西安中院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
事件回顾:网帖曝光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
2017年3月13日,一名自称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员工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的帖文。帖文称,西安地铁三号线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整条线路所用电缆“偷工减料,各项生产指标都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电缆线径的实际横截面积小于标称的横截面积,会造成电缆电线的发热过大,不仅会损耗大量动力,还可能发生火灾。
同年3月16日,西安市政府做出回应称,送检随机取样的5份样品。3月20日晚,西安市政府公布抽检结果:5份电缆样品,均为不合格产品。西安市委市政府现场表态:在保证三号线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积极实施整改,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对问题电缆全部更换。
2017年6月,国务院决定依法依纪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严厉问责,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
查处进展:多名官员已因受贿罪获刑
据华商报记者查询,奥凯电缆事件后,已有多名官员被判刑。
2017年6月26日,原西安地铁办副总唐宏波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6月1日,唐宏波因受贿179万余元,一审被西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7年10月31日,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电器产品检测中心原主任冯瑞祥,收受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人购物卡、现金37488元,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12月21日,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处原副处长杜占林,收受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王某感谢费40万元,西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8年12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奥凯电缆流入西安地铁的“关键人”之一李强利案的一审判决书。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强利一审获刑两年。判决书显示,李强利利用担任西安地铁公司合同预决算处电气专业工程师、机电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伟提供本该保密的地铁建设信息。后经王志伟公关,西安地铁三号线安装装修项目8个标段的施工单位,采购了共计四千余万元不合格的奥凯电缆。王志伟称,李强利提供的信息对其成为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供应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李强利先后收受的财物为3.2万元,其中包括1.2万元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10月29日,临潼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利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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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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