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张端
19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印发,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执行前,搬迁企业已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办法》明确,该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西安市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成区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搬迁改造、退二转三、总部建设和改造提升四类进行改造利用。
搬迁改造。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有市场、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的老旧工业企业,在尊重企业、自愿搬迁的原则下,结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8)修编用地性质意见,引导企业搬迁到西安市工业园区。对于城区内高能耗、重污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国民经济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政府主导性搬迁,即限期搬离城市建成区。对于城区内其它老旧工业企业,实行政府引导性搬迁。
退二转三。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无市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退出工业生产,按照城市规划发展商贸、住宅、文化创意、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等服务业。
总部建设。对符合规划导向,地处适合发展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区域的老旧工业企业,允许企业在原址建设,从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行政管理、财务结算、营销贸易、售后服务等总部经济业态。
改造提升。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符合规划要求,技术工艺先进、符合产业导向、产品附加值高、生产过程污染较少、具有核心技术的老旧工业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厂容厂貌、生产过程、污染物治理的技术改造,通过改造改善厂容厂貌,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搬迁企业以及退二转三企业无力发展三产服务业的,原厂址土地原则上应交由政府统一收储。纳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厂区,其改造利用方式应征得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同意。对于具有工业遗产价值的老旧厂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外轮廓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危旧厂房,鼓励进行保护性修缮和利用;对于可明显展示城市工业发展轨迹的标志性工业设施要予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计划搬迁改造的旧厂区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开发区,向市旧厂区改造办提出搬迁计划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引导搬迁企业入园进区发展,对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的搬迁项目,不得擅自接收或开展招商工作,避免恶性竞争。
对旧厂区改造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对于旧厂区收储的土地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参照周边同类地块同期评估标准确定。对优化城市功能和促进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厂区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在确定土地补偿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旧厂区工业企业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凡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予以一定比例优惠,市级给予出租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支持。旧厂区企业实施的旧厂区改造项目,凡符合《西安市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18〕21号)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给予优先支持。市级其它产业专项资金应加大对旧厂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同时,旧厂区改造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的安置和分流,应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招商引资,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安置富余人员,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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