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实习生王欣鑫卢小迪)3月15日,临潼一客运车辆超载被交警当场查获。该车核载19人结果搭载37人,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3月15日下午有群众举报,一客运车辆有超员现象,存在安全隐患。接警后,临潼交警大队领导立即安排民警着便装,驾驶非制式警车及警车协同配合查处。下午5时许,秩序中队、岗勤中队民警在临潼区秦唐大道,发现车牌号为陕AW51××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骊山微电子公司门前,民警遂上前检查,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超员违法行为。经查,该车驾驶人李某斌为临潼—铁炉线路车驾驶员,该车辆核载19人,实载37人,超员90%以上。民警现场将车辆查扣,并将李某斌带至交警大队调查。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斌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3月15日晚11时,公安临潼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李某斌刑事拘留。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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