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赵生杰)阎良法院近期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2018年4月,张小军(化名)驾驶车辆沿阎良区前进路柳家段由东向西停车开车门下车时,适遇柳艾艾(化名)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直行,两车车门相撞,导致柳艾艾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艾艾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柳艾艾住院治疗33天,期间张小军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柳艾艾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40天、营养期30天、后续治疗费约5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柳艾艾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军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本案中张小军下车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事故发生,柳艾艾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也未及时注意前方危险,双方均存在过错。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共赔偿柳艾艾15000元,返还张小军垫付医疗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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