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鸯张杰)2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假冒“太太乐”和“穆堂香”等品牌鸡精商标,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涉案的8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自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其妻刘某某使用其生产的鸡精原材料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太太乐”牌鸡精、“穆堂香”牌土鸡鸡精以及“百信”牌鸡精,对外销售牟利。姚某某、冯某某在明知师某某没有生产资质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制作生产外包装。
师某某雇用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货车将其生产的假冒鸡精运至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三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在明知这些鸡精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牟利。另外,被告人刘某新购买“莲花”牌味精外包装,使用“福瑞”牌味精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9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南省许昌市、焦作市、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将8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大量成品假冒商标鸡精、包装袋、包装箱、制假设备及原材料、车辆等涉案物品。
经司法鉴定,师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139.0027万元,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72.3638万元,刘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52.4289万元,刘某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15.631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28.712477万元,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28.7462万元,冯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11.5万元,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86.158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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