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静)同居关系解除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孩子的父亲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在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父亲每月支付孩子1100元抚养费。
2016年阿芳与阿强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协商1岁半的孩子由母亲阿芳抚养,父亲阿强按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随后,阿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此,阿芳多次与阿强发生争吵,但孩子抚养费问题一直悬而未解。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10月阿芳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自身经济困难,阿芳请不起律师。在得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后,她找到了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在代理了阿芳的案件后,从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律师不断完善各方面证据,据理力争。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强每月支付孩子1100元抚养费。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文中孩子父母亲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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