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 李梦君 通讯员 彭建国)消防车执行任务途中被一辆低速行驶的轿车阻挡,虽未影响火灾救援,但事后轿车司机仍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2月10日15时20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华清东路中队接警,位于灞桥区柳虹路街道房屋起火,中队迅速出动抢险救援消防车、城市主战消防车、高低压泡沫消防车及指战员20人前往着火区域。可就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一辆棕色福特轿车以每小时2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消防车前低速行驶,并有多次点刹现象。此时前方并未发生拥堵。消防员多次喊话鸣笛示意该车让行无效。在临近东快速干道时,消防车编队看准时机强行变道赶赴着火区域。由于处置及时,火情得以迅速控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接该情况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结合消防员提供信息与现场视频,确认陕AY68**轿车存在未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行为。
2月12日,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对该车驾驶员进行约谈教育。驾驶员刘某刘某称当时正与同车人交流,并未注意到警笛和喊话。刘某表示,如果造成消防车到达火场时间延误继而加重火灾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交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
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民警表示,由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之规定,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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