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赵生杰 通讯员 李子淏)裴恩系某局职工。1980年,分得单位四楼住房一间,产权为单位所有。1986年,裴恩将其住房与同事互换,搬至三楼居住。1995年初,裴恩投靠子女到杨凌居住,分配房屋闲置。同年春,经教友劝说,裴恩将其房屋借给教友唐兰之子唐雄居住。2018年10月,因“三供一业”交接,单位通知裴恩重新办理登记。裴恩登记时,发现房屋已登记在唐雄名下。裴恩子女前去理论,唐雄矢口否认,坚称该房屋系其所有。裴恩得知后气愤不已,后悔自己当初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无奈,裴恩将唐雄诉至法院。庭审中,裴恩向法庭出示其住房证,但该证为四楼住房证,而非其请求返还的其与同事互换后的三楼住房证。唐雄倒是向法庭提交了其二十年多年的物业收费凭据及其与房屋临时管理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等,并声称其是争议房屋的主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稳妥化解纠纷,依职权调查了住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方才还原了事情原委。日前,法院判决:唐雄10日内返还裴恩住房一间。(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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