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散发招嫖卡片,虚构色情服务诱人上钩,网购电警棍、辣椒水,暴力抢劫财物……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杜某等九人抢劫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碑林区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团伙领头人1999年出生,他的两名“得力助手”都是“00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杜某(1999年6月出生)纠集被告人苟某(2000年2月出生)、荣某(2000年1月出生),合谋提供虚假色情服务,借机共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他们纠集师某、齐某、郭某等人,进行分工,并向部分重要成员讲解作案手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杜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配发给重要成员。此外,他通过网络印刷招嫖卡片,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市区酒店分发。招嫖人员联系到杜某后,杜某将酒店、房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荣某,由二人带领“卖淫女”上门,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公诉机关指控,杜某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将所劫取的财物统一上交,由其统一管理、分配违法所得,他占有违法所得的70%,其余30%由其他集团成员进行分配。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共有7起,作案手法统一。2018年9月30日晚,杜某接到客人何某的电话后,指使苟某前往莲湖区某酒店。苟某与师某、郭某、马某(另案处理)到达该酒店后,师某送“卖淫女”马某进入515号房间,向何某索要“服务费”500元。被害人何某支付了“服务费”,师某继续向他索要2000元“安全费”。遭到拒绝后,师某立即通知苟某、郭某上楼,苟某手持电警棍恐吓被害人,郭某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4400元。劫得财物后,四人逃离现场。之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6日,经过庭审,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抢劫罪判处首要分子杜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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