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通讯员白雅静王玲)12月26日,灞桥区法院公开审理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陶某某在油条里添加大量明矾,损害消费者健康,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陶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此外,陶某某还要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向检察机关交付赔偿金36400元。
2018年4月,陶某某开了一家早餐店。7月,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时发现,陶某某在生产的油条里添加大量明矾。后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9倍。灞桥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刑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6日上午,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陶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灞桥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陶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灞桥区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36400元,由灞桥区检察院依法管理。陶某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通过现场的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灞桥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城管、食药等多家执法单位派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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