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通讯员白雅静王玲)昨天,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2018年4月,陶某在浐灞生态区某地开了一家小吃店,经营早餐。7月份,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进行抽检时,发现陶某在生产的油条里添加大量明矾。后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9倍。
灞桥区法院当庭判处陶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要求陶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3.64万元,由灞桥区检察院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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