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处罚16次,共记48分、罚款3200元。西安市民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在这起案件中,雷先生的违法事实成立。雷先生经常把机动车停在划有禁停标线的道路上,才导致出现一个月被处罚16次的记录,其违法行为被处以记分、罚款理所应当,但交警在对雷先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明确:“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而事实却是,交警对雷先生作出的的16次被处罚,没有一次在其车侧门玻璃粘贴过违法停车告知单,导致其不知情、且屡停而不知晓已违法。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对雷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予以撤销,于法有据。
这一判例给程序违法者上了一课,告诫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中,不但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唯有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才能真正立起来。否则,行政执法只讲求实体正义、结果正义,不顾及程序正义,就难免让执法者背上违法之名,还易导致“钓鱼执法”“为罚而罚”的执法嫌疑,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由此可见,程序正义绝不是一句口号,它需无数个程序合法去支撑,但凡这方面存在短板,就会让法治受损。该案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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