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心健康,可总有一些商家不顾法律规定,为牟利不惜在食品上动“歪”心思。12月24日记者获悉,灞桥区检察院向灞桥区法院提起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男子因生产售卖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被要求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2018年4月6日,来自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的陶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新房社区仲家巷,开了一家小吃店,经营范围是中餐食品制售,包括油条、包子、稀饭、豆浆、馄饨、米线等。2018年7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陶某某所炸油条以及加工油条所用的生面团进行抽样检测。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陶某某所炸油条铝的残留量为916mg/kg,用于加工油条的生面团铝的残留量为861mg/kg,远远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要求。
2018年8月1日,经未央区食药监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铝残留量超标食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鉴定。8月14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以及其他毒性。专家指出人若长期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据陶某某陈述,他长期向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明矾,食用量为每5斤面粉添加50-100克明矾。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除因放假休息、环保检查、天气原因停业一周外,他共加工、销售油条97天,其间每天约卖出油条40-50根,每根售价1元钱,最低营业额为3880元。
12月24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和引导食品销售者自觉守法经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灞桥区检察院日前向灞桥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陶某某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例之规定,陶某某应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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