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记者昨日获悉,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件,一名小伙因盗窃10辆共享单车用于牟利,被判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张璐是一位刚成年的小伙子,他把年轻聪明的头脑用错了地方。今年6月2日至8月8日,张璐伙同王洋(另案处理)采用手机扫码解锁方式在咸阳市中心广场、渭河三号桥等路段先后多次盗窃共享单车10辆,价值共计14436元。作案后,二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鄠邑区,使用钢筋剪、铁锤等工具对共享单车车锁及二维码进行拆除并更改车身颜色,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拍卖”信息,以50元一辆的价格出售。在盗窃及出售单车过程中,年轻的张璐慢慢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家人的鼓励下于8月9日投案自首。
12月10日,鄠邑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璐使用非法手段盗窃共享单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并作出上述判决。张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悔过自新,服刑期间好好改造,努力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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