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艳芳)11月20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西安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
根据《办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西安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对因消防设施故障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在消防部门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过“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经批准后使用,保证维修资金专款专用。
《办法》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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