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葛兰)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人都有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语打动然后买了一款产品的经历,你在发现所购买的东西并不如广告语说的那么神奇之后,一般都会怎么做?是自认倒霉还是维权到底?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或许能给你启迪。市民吴先生在买到被广告夸大效用的商品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仅成功退货,还讨回了3倍赔偿。
2015年,吴先生兄弟俩带着孩子到鄠邑区游玩时,途经某大型购物超市,被购物广场上某品牌学习机广告吸引。广告宣称,该学习机为“顶级”配置,并拥有行业首个学习系统studyso、最高清屏幕、最先进WIFI、最快的CPURK9288、最大内存、最高清摄像头、最炫酷外观、最高安卓版本等“八大优势”。如此震撼的广告宣传让原本就舍得投资子女教育的吴先生动了心,立即以每台3498元的价格买了两台学习机。
可学习机拿回家给孩子们一用,吴先生发现该产品计量单位使用错误,广告牌上宣称的“八大优势”过于浮夸,是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为此,吴先生多次同超市协商并向工商部门举报,但均无结果。
2017年8月11日,吴先生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市退回两台该品牌学习机货款6996元,并以3倍货款赔偿自己20988元。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在设计学习机宣传海报时使用了“最高”“最先进”“最大”“最炫酷”等极端化用语,作了夸大效果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鄠邑区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超市退还吴先生购物款6996元,并向吴先生赔偿20988元,吴先生将两台学习机退还给超市。宣判后,被告超市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13日,吴先生特地为鄠邑区法院民一庭魏阿英法官送来一封感谢信,感谢魏法官在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帮自己主持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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