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最高清屏幕、最大内存、最高版本……被这些广告宣传吸引,吴先生在超市买了两台学习机,但孩子在使用中发现并非如此。协商投诉无果,他把超市起诉至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经过两审,超市需退款并因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
2015年,吴先生带着孩子到鄠邑区游玩时,途经某大型购物超市,被某品牌学习机广告吸引,宣传称该学习机为“顶级”配置,并拥有行业首个学习系统study so、最高清屏幕、最先进WIFI、最快的CPU RK9288、最大内存等“八大优势”。吴先生以每台3498元的价格买了两台学习机。
在使用过程中,吴先生发现该产品计量单位使用错误,广告牌上宣称的“八大优势”过于浮夸,是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为此,吴先生多次同超市协商,均无结果。
2017年8月11日,吴先生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市退回2台学习机货款6996元并以3倍货款赔偿20988元。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销商,在涉案学习机宣传海报上使用“最高”、“最先进”、“最大”、“最炫酷”等极端化用语,作了夸大效果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鄠邑区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吴先生购物款6996元,并向吴先生赔偿20988元,吴先生将两台学习机退还给超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13日,当事人吴先生为鄠邑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魏阿英送来感谢信,感谢法院支持诚信,遏制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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