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开了4年的无证幼儿园“捞钱”,4年后还打算将幼儿园转出去再赚一笔。在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下,被告人李某的如意算盘最终落了空。
2013年9月,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在西安市未央区某村“开办”了幼儿园,接收附近幼儿入学。4年后,其与原告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幼儿园转让给孙某,转让费3.1万元,包括李某已经缴纳的房租等费用。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前账务由李某负责,签订后的账务由孙某负责,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完成了交接。后因该幼儿园无任何资质,双方对转让费的退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被告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开办幼儿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幼儿园转让给孙某,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孙某转让费20030元。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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