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燕)为提升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水平,市食品药监局、市卫计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通知》,各级医疗机构购进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由生产厂家直接购进,在省食品药监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根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购进中药配方颗粒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同批次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等。购进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验明购进单位的生产、经营资质,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同批次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等。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炮制饮片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市食品药监局备案。
医疗机构因临床特殊需要必须使用农民自产、自采、自销的农副产品时,应严格把好原料关,按照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加工,不得将农副产品直接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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