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女儿因让座问题在西安地铁上与一位女乘客发生争执的第二天,患有尿毒症的妇女徐某因高钾血症去世。随后,认为是女乘客的原因致母亲病故,女儿起诉。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女乘客无过错。(10月12日《华商报》)
从这起不让座风波看,笔者以为,原告方起码有两点没做好。其一,明知己方有病号不宜久站,还安排乘坐地铁去火车站。毕竟地铁不售座票,且更难预料当时乘客是多是少。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想确保病号乘车安全,唯一的办法是打的,或乘坐其他有座的交通工具。其二,原告方上地铁后,即使希望别人为己病号让座,起码也需讲明情况、好话好说。然而,原告方的父亲非但没这样做,还通过拍对方腿示意给让座。这种方式本无礼貌,对方还是女乘客,换位思考下,让谁会乐于为这样的人让座?
就因这一不让座风波,原告方竟把“未让座”女乘客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理由是,原告方病号返程后第二天死于高钾血症,是女乘客“未让座”原因导致其透析不及时,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针对这起不让座风波,再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觉得,这状告得一点道理也没有,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正如前面所言,原告方明知有病号不宜久站,就应预见到乘坐地铁可能引发的后果。现实却是,他们未为避免发生意外去改乘有座交通工具,但当出了意外则把责任推到“未让座”乘客身上,这般逻辑在哪里都说不过去。毕竟自己对自己的病号都不尽责,还有什么理由去怪罪别人?况且我国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不让座有错、会担责。
其次,如果说给不让座乘客找过错的话,起码也得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请求让座者病得厉害,对方置之不理,会涉嫌见死不救。二是不让座者与请求让座者发生冲突,导致与死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问题是,本案“未让座”女乘客,既没跟原告方病号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更没接到病危方面的让座请求,可见其没有什么做错了。
再者,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构成与病号死亡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也不是说担责就担责,还需法医鉴定死因,并找出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然则,本案既不存在这种可能,原告方也没提供出相关证据,自然就成状告无名。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方所说的导致透析不及时,与误车、误点有关,绝不关乎乘客让不让座,因此这个理由也不成立。
当然,法院最终也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以判被告无过错结案。这不仅是预期到的,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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