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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高才生”替人考研获刑

来源:西安晚报 2018-09-22 04:4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通讯员陈妮娜)9月20日上午,鄠邑区法院在西安石油大学鄠邑校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替人考试罪案件,并对三名被告人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此案为广大高校学子敲响警钟。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章某、任某、熊某代替多名大学生(均另案处理)在西安石油大学鄠邑校区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章某在替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经学校报案,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5日、3月8日熊某、任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鄠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均为研究生毕业,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三人工作中结识了某培训机构的王强(另案处理),通过王强“牵线”并在王强的组织下,充当枪手替代他人考试。审理过程中,任某的孩子尚在哺乳未满周岁。面对法律的制裁,三名曾经的“高才生”悔之不及。

法庭经审理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熊某、任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为初犯,有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认为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任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还邀请西安石油大学学生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被告人触犯刑律的自身动机和外部因素,为同学们详细讲解“替考”入刑的立法本意,并对同学们提出三点希望:诚信考试,戒除侥幸心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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