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急救知识匮乏、高层电梯放不进去担架、对急救车辆到底该不该收取过路费,这些有关急救方面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8月30日,《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草案规定,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同时,草案鼓励具备医疗急救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急救车免缴道路通行费车辆停放费
草案规定,急救专用呼叫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不得设置其他急救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向急救中心呼救。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本市建立急救联动机制,“110”“122”“119”等紧急呼叫平台接到医疗救助信息时,应及时联系急救中心。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收到调度指令后,应在五分钟内出车。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急救车作为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特种车辆,为提升急救运行效率,应当享有免缴道路通行费、车辆停放费等权利。
草案明确,接诊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备、器械等。对急救中心、公安机关以及救助管理机构送诊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或者暂时无法确定身份需要医疗救治的患者,接诊机构应立即救治、不得推诿。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急救车出车记录等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十二层及以上住宅要有容纳担架的电梯
针对高层住宅电梯放不进去担架的问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国家住建部、质检总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但西安市的高层建筑在配置电梯时未能达到这一要求,遇救治按医学要求必须保持平躺抢救和运输的病人时存在较大困难,将耽误救治甚至影响病情。对此,建议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需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急救车应当专车专用。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提供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社会急救医疗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依法开展的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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