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两年前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西安一开发商与12名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在开发商“正在办理”的承诺下,购房者明知该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旧签毕合同,交了房款。今年2月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当法院做出的开发商胜诉的判决在网络上传播时,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让“坏人”钻了法律空子,助其坑害处于弱势的购房者。
开发商的如此举动,是因为房价已从签合同时的7000余元涨到了目前的近25000元。于是,开发商想方设法寻找到“合适”借口,要把多出几倍的利润揣进自己的腰包。无良开发商的意图如此明显而法院还要支持其诉讼请求,难道法律是在为“坏人”撑腰吗?
然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却是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司法解释从2003年发布之日起就对开发商和购房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个法院引用此条款判决的案件不计其数。此案件法院援引该条款判决无可厚非。
其实,单单依靠法律不会实现我们所期望的完全正义。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个案不正义的情况偶有发生,但不应因此就把出现不正义的责任完全甩锅给法律,甚至出言不逊——法律给“坏人”撑腰。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当然发挥作用,需要我们每个人努力。本案作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明明知道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仍然不谨慎行事,轻易相信开发商承诺,签合同、付房款。说得直白一些,购房者为了占点便宜,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置身于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结果便宜没占到,还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面对败诉结果,购房者无法正视自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便甩锅法律。不客气地说,以占便宜的心理不顾法律的风险提示,自愿钻进不良开发商用甜言蜜语设置的“陷阱”里,法律也爱莫能助。到了这个时候想要法律站在自己一边,为自己讨回自己以不遵从法律引导,不谨慎行事为条件换得的“便宜”,却是让“法律”为难了。此先河一开,将会有更多的人把法律的明确规定不放在眼里。
当然,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并不是说开发商是对的,开发商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上的强烈谴责。同时,此事也提醒我们,不要为了一点便宜就轻易地将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中。不过《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似乎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
法律没有给“坏人”撑腰,只是法律没有办法给不遵从法律引导,不谨慎行为,轻易甚至故意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中的人他想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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