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首付款
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办按揭时原房主反悔
雁塔法院:原房主继续履行合同
支付违约金16.5万
原房主上诉,西安中院已审理
交清商铺钱款签了协议
开发商更改面积要求解约
购房者起诉要求履约
未央法院:双方解除认购协议
开发商付违约金3.2万
购房者上诉,西安中院已审理
2015年6月
徐先生购买商铺,缴纳部分房款19.64万元,签订《认购协议》,开发商承诺在2016年5月30日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商铺
2016年5月
徐先生余款交清,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
2017年6月
开发商称商铺面积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认购协议》,要求解约
2017年9月
徐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8年5月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认购协议》解除,开发商赔违约金32640元
徐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履行《认购协议》
2018年7月
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还未宣判
2016年,徐先生就已将购买商铺的房款全部交清,没想到开发商更改了商铺面积,并以面积与《认购协议》不符,要求解约。
商铺房款已交清
开发商说面积改变要解约
2015年6月,徐先生购买了位于西安北二环与贞观路交口东北角华帝金座5层的一间38.4平方米的商铺,单价8500元,总房价为32.64万元。同年6月14日,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并缴纳19.64万元。开发商承诺在2016年5月30日前办理五证、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5月30日前商铺交付使用。
2016年5月16日,徐先生将13万元余款交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自2015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4日开发商给徐先生返租总房款的10%,共19640元,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返租房款的12%,共23568元。第一年返租徐先生直接从房款扣除,但第二年的返租开发商一直未兑现。
到2017年6月底,开发商仍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却表示,由于商铺面积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认购协议》,并愿意支付房款10%的违约金。徐先生坚持要求开发商履行《认购协议》。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徐先生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履行《认购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徐先生说,开发商两年前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一直推脱不签订正式合同,2017年西安房价大涨,才说面积改变要求解约,他无法接受。
法院判决《认购协议》解除
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2018年5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因涉案商铺认购书上面积与实际商铺面积不符,导致商铺不能向原告交付,《认购协议》不能履行,其愿意承担协议约定中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性质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因开发商未按《认购协议》上规划的结构进行建设,属违约行为。徐先生主张和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事实不能履行,法院不予支持。现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给徐先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另外,开发商反诉徐先生要求解约《认购协议》,因该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法院认可该协议解除。
法院判决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解除;开发商向徐先生支付未兑现的返租23568元;开发商向徐先生支付违约金32640元。
法院判决后,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仍要求开发商履行《认购协议》。今年7月份,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宣判。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张鹏康
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过户时原房主反悔
法院一审判原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原房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还未判决
华商报讯(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张鹏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想尽快办理贷款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贷款申请下来了,原房主却反悔了。
2017年3月,西安市民吴先生看上了西安南二环附近的一套房子,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原房主张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以165万价格卖给吴先生。第二天,吴先生便将20万元定金交给了张某,并给中介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5万多元。随后,吴先生又与张某进行了网签备案、二手房结算资金监管和银行贷款等手续,就等吴先生办完按揭再进行过户。
2017年7月中旬,吴先生和张某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申请贷款。随后,吴先生将58万元首付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
吴先生说,去年7月底,他申请的贷款通过审批,这时需要他和张某一起办理手续发放贷款准备过户,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完成,张某还拒绝交付、过户该房产。吴先生说,房主看到当时西安房价大涨,提出过再涨20万元,但被他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今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原房主张某辩称,她因历史原因是双重户口,涉案房产是用其已经注销的户口名字(与现用名有一字之差)登记的,因此吴先生诉讼主体不适合。另外,她认为中介公司促使房屋买卖时存在欺诈,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后因被告不同意出卖房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双重户口的问题,并不导致其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张其签订合同、收取定金的行为已经认可和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原房主继续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已审理,还未宣判。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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