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安南稍门一广场的商场门口张贴了一幅大型宣传海报“向性骚扰SAYNO!”,呼吁广大女性面对性骚扰时拒绝沉默,要勇敢说“不”,吸引了不少过往市民的关注。
近来,各种社交媒体被性侵丑闻刷屏,性侵、性骚扰、猥亵等词汇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就在前不久,西安某高校还接连曝出教师性骚扰女大学生事件。因而说起“性骚扰”等词汇,你或许并不陌生,但你知道这些词的概念该如何界定?存在怎样的法律责任吗?本期“说法论理”栏目,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检察官教你厘清这三者的概念。
检察官告诉三秦都市报记者,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又分为非强制猥亵和强制猥亵。其中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及《刑法》第237条分别对这两种猥亵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前者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后者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解释,非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非强制猥亵是指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至于“性骚扰”,检察官称,这一词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但是,如果直接改成同一个意思的“耍流氓”,大家对性骚扰也就有了一个形象的理解。可以说,未经许可进行身体接触,就是典型的性骚扰。
检察官提醒,不论是性骚扰还是强制猥亵,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点,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这种违背既表现为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也包括利用职权、单位等进行压制,使妇女不敢、不知。也就是说,也包括趁人不备的威胁行为。
“性侵广义上一般是指对女性权利的侵害,包括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但是我们仅仅从狭义上来区分,即把性侵定义为强奸。”检察官称,对于妇女进行猥亵和强奸都是违背妇女意志,共同点都是为了满足性欲,但是他们的区别是是否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而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刑罚就更加严厉。
“强奸情节严重将判死刑。”检察官称,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触犯该法,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报记者张晴悦
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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